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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寨**巷**号**房)。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路**号**房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公司电脑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www. lietousou. com),以个人邮箱5959****@qq. com注册为网站用户。在未经过公民个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该网站上传了**纸业rar、**集团rar、红*集团rar、金**xls、*团高管xls、**最近简称xls等8个文件夹(内含公民姓名、电话、职位、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其中有公民的户籍或住址在广州市内)供他人下载,从中获取积分。经统计,被告人邓某甲非法上传公民个人信息共8617条。

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邓某甲作案时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传文件截图、上传文档的打印件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搜查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婉鸣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37606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电脑(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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