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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村民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邓某甲通过手机微信从事制贩假证的违法犯罪活动。邓某甲使用昵称为“诚信代理”、“诚信代理8”的微信与需要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员联系,双方谈好价格后,邓某甲将对方要求制作的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微信发给其上线制作,并通过上线将做好的假证件、假印章邮寄给对方。其中,邓某乙(已判刑)将需要制作的假证件、假印章发到邓某甲昵称为“dengbiao888888”的微信上,邓某甲再转发给上线制作。具体事实如下:

1.持证人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铜陵市公安局矶山派出所、淮南市八公山区民政局等国家机关证件11本;

2.持证人为田某某、孟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淮南工业学校、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等事业单位证件3本;

3.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印章2个;

4.持证人为黄某某、劳某某等人的身份证、驾驶证15个。

综上,邓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1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5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5个。

2020年9月2日,民警在邓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手机两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6.同案人邓某乙的供述;7.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甲系主犯,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邓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谢伟瑜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U盘一个,手机两台,涉案假证件、假印章统计表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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