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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3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浙J4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温岭市箬横镇山前停车场驶往箬横镇山东村垃圾场方向。当日7时许,途经温岭市箬横镇山东村路段,右转弯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未注意让行,碰撞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应某甲正常驾驶的“温岭电动63****”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应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并向赶至现场的交警投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温岭**物流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应某甲家属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接警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等;2.证人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张某某、应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晨宵

检察官助理:黄依静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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