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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 日18时25分,被告人邓某甲驾驶粤AAH****重型厢式货车,在X868县道38KM+500M (**镇**卫生院路口)路段因上车启动起步时没有查看车前周围情况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邝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邝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邓某甲随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同年8月12日,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宗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邝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邝某某符合颅脑崩裂伴随脑组织损毁而死亡。被告人邓某甲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自侦查阶段开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晓丹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阳江市**镇**村**村**号。

2.案卷2册、光盘3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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