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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22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8月10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4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甲驾驶粤AM****号中型专项作业车沿本市白某某尖彭路由西往东行驶至106国道214米处时,遇前方李某甲驾驶悬挂粤A2****号二轮摩托车停在南侧路边。由于邓某甲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忽视路面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驾驶的中型专项作业车车头右侧与李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左后侧碰撞,造成李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23日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符合因颅脑损伤及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笔录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检察官助理:吴湘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618****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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