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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8〕172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驾驶琼A5****小车搭乘欧某某和邓某乙从桂阳县洋市镇洋市圩出发驶往桂阳县城。23时10分许,途经桂阳县樟市镇桐木村路段时,因邓某甲超速驾驶致使所驾车与对面颜某某驾驶的搭乘贺某丁等4人的XQ****号牌小车相撞,相撞后邓某甲驾驶的小车又刮撞到李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湘LB****号牌小型轿车,同时颜某某驾驶的小车又被陈某某驾驶的粤SN****小车追尾,造成贺某丁、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等多人受伤,其中贺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甲因伤昏迷被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经鉴定,死者贺某丁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开放性粉碎性露骨骨折,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邓某甲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的时速为90.72km/h。经认定,被告人邓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邓某甲赔偿了死者贺某丁近亲属人民币55000元,李某某赔偿了死者贺某丁近亲属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桂阳县看守所健康登记表、到案说明、行政措施强制凭证及车辆信息、事故车辆领取通知书及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相关鉴定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出院证、病情介绍、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收条、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车辆安全性能、时速、碰撞形态鉴定、受伤人员伤情鉴定、车辆评估价值;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事故车辆痕迹勘验检查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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