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邓某甲驾驶云CV****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雄县鱼洞乡驶往鱼洞乡瓜坞村,12时40分许途径冷水洞-小关口K30+14M处路段时,邓某甲驾驶的车辆在倒车过程中与郎某某驾驶的云CD****号二轮摩托发生接触并将该摩托车推翻到公路坎脚的山坡上后,邓某甲驾驶的车辆也驶离公路路面滚翻到公路坎下的山坡上,致车上乘车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车上乘客吴某某、刘某某、邓某丙、邓某乙、朱某乙、朱某甲、邹某某、邓某丁等人受伤。邓某甲本人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镇雄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3;有关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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