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六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上述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等7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7日至10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4月2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所住的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机械厂宿舍楼502宿舍,因电焊机使用问题与其理论并发生口角争执,双方用拳头、烧水壶、剃须刀等互相殴打。其间,被告人邓某甲跑到楼上**宿舍叫了被告人邓某乙、董某某、熊某某、邓某丙、柴某某等人返回502宿舍,一同用拳头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受伤。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肋骨骨折7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头皮二处创口累计长8.4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肋骨骨折三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横突骨折3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某、邓某乙、董某某、熊某某、柴某某、邓某丙于2020年5月25日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5月27日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江田边防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等7人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共6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曹某某、陈某某、卓某某、邓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邓某乙、董某某、熊某某、柴某某、邓某丙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 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监控视频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邓某乙、董某某、熊某某、柴某某、邓某丙等7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永秀
检察官助理:陈兴联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邓某乙、董某某、熊某某、柴某某、邓某丙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机械厂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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