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 刘权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辩护律师:广东粤徐律师事务所 张敬杰律师。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专科毕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镇**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广东朝胜律师事务所 袁婉媚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小组**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黄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林某某、谭某某、吴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韩某某、郑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徐闻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分别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陈某丙(另案处理)在一家从事投理财业务的公司工作,加入了一个金融QQ群,从中学会金融骗术。2018年8月,陈某丙在湛江市**中心**楼租赁了—间办公室,成立**科技有限公司(未注册登记),代理一个名称为“***”投资平台的业务。“***”投资平台与正规的银监证券公司平台设置投资模式基本相同,但是该平台是虚假的金融投资平台,经营者可以在平台后台更改金融投资项目的数据,制造客户投资亏损的数据,进而将客户的资金转走。陈某丙成立的**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模式主要是安排公司的员工(联络员)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按照公司制定的“软件带单流程”,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寻找有金融投资意向的客户,诱骗客户在“***”投资平台投资外汇、比特币、期货、股票等金融投资项目,然后通过后台修改数据,制造客户投资亏损的数据,然后由“***”投资平台所绑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扣取客户亏损资金的30%后,余下70%资金转账回到陈某丙指定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卡账户(户名陈某丁的,卡号:62172810129********)。其间,陈某丙招聘了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加入其公司,利用“软件带单流程”资料进行培训后,安排邓某甲等被聘用人员假冒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寻找客户并诱骗客户在“***”投资平台投资理财。2019年2月,因公司经营效益不好,陈某丙将其公司搬迁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房经营,并拓展公司的经营平台,增设了与“***”投资平台相同模式的“****”投资平台。2019年4月,陈某丙离开湛江到深圳市发展,将其在**大厦**房经营的公司交给邓某甲负责管理,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骗取客户的资金,每月扣除公司开支及员工工资、提成等报酬后,剩余的资金由邓某甲按照陈某丙的具体指示上交给陈某丙。邓某甲管理公司后,招聘了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廖某某、林某某、谭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组建开展业务团队,通过“软件带单流程”培训后,安排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和微信联系等方式诱骗客户在公司开设的 “***"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骗取客户的资金。并按照陈某丙的指示设定公司聘用人员的工资报酬:员工工资报酬由底薪+全勤奖+提成的方式发放,实习期底薪是2400元,转正后工资底薪是2700元,全勤奖是300元,带客户在公司的投资平台上亏损2万以下,按5%提成;客户亏损2-5万,就按8%提成;客户亏损5-8万,就按9%提成;客户亏损8-l0万,就按10%提成;客户亏损11-15万,就按11%提成;小组长所带领的团队带客户亏损40万以下,小组长就按3%提成,客户亏损40-60万,小组长就按4%提成。期间,骗取被害人陈某戊投资理财资金1.1万元、被害人李某某投资理财资金1000元、被害人朱某某投资理财资金2.0707万元、被害人刘某某投资理财资金3920元、被害人唐某乙投资理财资金4000元、被害人冯某某投资理财资金1951元、被害人庞某某投资理财资金1038元、被害人徐某某投资理财资金6010元、被害人冒某某投资理财资金688元。陈某丙用于作案的户名为陈某丁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卡账户(卡号:62172810129********)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6日一共接收诈骗资金119.3819万元,案发后公安民警依法冻结该银行卡的余额资金2000多元。本案各被告人参与作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8年8月受陈某丙的聘用入职陈某丙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开始时任公司内部联络员。2019年4月,邓某甲被陈某丙任命为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工作,其间,邓某甲组织公司员工开展金融业务,骗取客户约170万元,邓某甲个人领取工资报酬共约8万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8年9月17日受聘用入职陈某丙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诱骗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担任联络员,负责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客户,一共诱骗约10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20万元,获得公司提成报酬2万多元,共领取工资约2万元。2019年4月28日陈某甲从公司离职。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受聘用入职陈某丙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诱骗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一共诱骗了13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虚假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20万元。至2019年7月,黄某某在公司领取八个月工资和提成共计4万多元,其中提成约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日受聘用入职陈某丙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3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15万元。至案发,王某某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计1.46万元。
被告人唐某甲于2018年11月受聘用入职陈某丙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诱骗约10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8万元,领取工资和提成共计2万多元。至2019年3月,唐某甲从公司离职。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5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8万多元,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1.28万元。2019年6月底林某某从公司离职。林某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吴某某租住在湛江市**塘**场**号**房的情况。2019年7月15日,公安民警根据林某某提供的线索抓获吴某某。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4月底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诱骗约8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5万元,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约8000元。2019年6月底谭某某从公司离职。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2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5万元。至案发,周某某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约1万元。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8年12月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7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4万多元。至案发,陈某乙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1万多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4月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6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3万多元。至案发,廖某某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1万多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3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3.1万元。至案发,吴某某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4000多元。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受聘用入职陈某丙开设的“**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3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约2万元,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9000多元。2019年6月韩某某从公司离职。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2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7300元。至案发,郑某某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3851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受邓某甲的招聘入职“**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冒称专职软件分析带单师,共诱骗2名客户在公司开设的“***”投资平台和“****”投资平台投资理财,造成客户投资亏损共7000元。至案发,钟某某从公司领取工资和业务奖励提成共4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现金人民币3600元、公司印章一枚、工作牌四张、劳动合同书六张、员工手机领取表五张、软件带单流程十七张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谭某某)、软件带单流程、银行卡账户流水清单等;3.证人邓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葛某某、李某某、陈某戊、朱某某、刘某某、唐某乙、冯某某、庞某某、徐某某、冒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廖某某、唐某甲、林某某、谭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黄某某、王某某、唐某甲、韩某某、林某某、谭某某、周某某、陈某乙、廖某某、吴某某、郑某某、钟某某隐瞒其公司的投资平台为虚假投资理财平台的真相,诱骗客户在其公司投资理财,骗取客户的投资资金。其中,邓某甲参与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唐某甲、林某某、谭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周某某参与诈骗数额巨大;韩某某、郑某某、钟某某参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十四名被告人均是受聘用在履职过程中参与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十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外,林某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黄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廖某某、唐某甲、林某某、谭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均被羁押于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五册以及卷内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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