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等3人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公寓****室。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2年3月2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l3年6月25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公寓**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甲在共同经营的本区**号**茶座**楼开设二个包厢供他人以四川麻将自摸4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放炮200元方式进行赌博,由邓某甲负责召集参赌人员,蔡某甲、邓某乙负责分发筹码、结算赌资,并约定非法获利由三被告人平分。场所规定参赌前每名赌客先向吧台领取4000元筹码,每局自摸的赌客需被抽取30元的抽头。经查, 2019年8月18日至8月21日期间,该场所共聚集赌客邓某丙、徐某甲、夏某某等11人进行赌博,合计赌资148000元,经营期间三被告人均获利14307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蔡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筹码、皮桶、麻将(均为照片);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统计表格、扣押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邓某丙、徐某甲、胡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夏某某、胡某乙、阙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证人蔡某乙、滕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蔡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华锋

2020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乙、蔡某甲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5886****、1358796****;

2.补充材料贰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贰份;

4. 随案移送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