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岳阳市**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小区**楼(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汉族,专科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村**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被告人商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街道**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商某某、邓某丙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甲同被告人邓某乙、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彭某某、胡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的假冒“**”品牌的杯子,通过被告人邓某甲购买的“**”淘宝账号注册“**”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邓某甲雇佣被告人商某某负责打包和售后,雇佣被告人邓某丙负责打包、客服和刷单。至案发,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商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20万余元,违法所得50万余元。被告人邓某丙参与销售金额人民币110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余元。
2019年8月16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邓某甲等人租用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区李家冲路出租房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品牌杯子455个,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商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的假冒“**”品牌的杯子等物证;
2.淘宝销售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鉴定书、销售声明等书证;
3.证人鲍某某、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商某某、邓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商某某、邓某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商某某、邓某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
1.本案五名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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