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元阳县**乡*村,2011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元阳县**乡**村。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8********,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元阳县**乡**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5********,瑶族,文盲,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元阳县**乡**村。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7********,汉族,文盲,云南省个旧市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镇**村。200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3月17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1********,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元阳县**乡**村。2018年12月20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云南省开远小龙潭监狱服刑。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韦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7日、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19日、3月2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五人相互伙同,驾车窜至个旧市保和乡老新寨沙场附近,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被害单位云南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型号为“S11-14-800/10”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价值人民币20790元,销赃得人民币15000余元,赃款已挥霍。
2018年4月16日傍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五人相互伙同,驾车窜至元阳县上新城乡风口山附近,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被害单位**贸易有限公司型号为“S11-M-125/10”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价值人民币4965元,销赃得人民币2500余元,赃款已挥霍。
2018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五人相互伙同,驾车窜至个旧市贾沙乡陡岩村矿山附近,采用破坏性方法,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型号为“S9-80/10”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线,价值人民币3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华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伙同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普颂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卢某某、王某某、韦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八册、散装材料八页,《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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