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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住江西省新干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住江西省新干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住江西省新干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4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住江西省新干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以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先后多次在麻城市**工业园**村、白果镇**村附近的私房内开设赌场,组织邀约他人使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赌博,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共计获利6万余元。在赌场中,邓某甲负责管理赌场内外事务、抽取台子费,邓某乙负责维持秩序、提供服务,邓某丙负责赌场外放哨、安排宵夜。被告人邓某丁为赌客提供资金兑换帮助,便于赌场的正常运转,并从台子费中获取报酬,共计获利3千余元。2020年1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丙、邓某乙、邓某甲、邓某丁在麻城市**产业园**一私房内继续开设赌场,于1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赌资7.24万元。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均已向公安机关退赃2万元,邓某丁已向公安机关退赃3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麻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戊、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威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现均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6.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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