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丙,男,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200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8时许,广州**公司员工被告人邓某乙、邓某丙,电话告知其同事被告人邓某甲,称其二人在本市黄埔区**路**公司门口路段与**公司的员工因争抢业务发生纠纷。被告人邓某甲遂去至上址,伙同被告人邓某乙、邓某丙,持砖头和徒手随意殴打对方被害人,致被害人黄某某、许某某、柯某某均受伤(经鉴定,三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邓某甲经民警传唤到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邓某乙、邓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柯某某、许某某人民币43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甲等人的供述;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邓某丁等人的证言;4.物证照片和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到案经过和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然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35****;保证人邓某戊,1382221****。被告人邓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204****;保证人邓某己,联系电话1852943****。被告人邓某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971****;保证人翟某某,联系电话1787676****。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证据开示材料3份。
5.视听资料:光碟6张,随案移送。
6.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