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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甲、邓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大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6********,汉族,大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小区**-**-**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大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95********,汉族,中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3********,汉族,中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3********,汉族,中专,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等六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9时许,在三河市齐心庄镇天兴庄村篮球场,被害人陈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导致陈某某肋骨被打骨折。2019年12月3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六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六人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伶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侦查卷宗三册、补充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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