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乙,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内多次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邓某甲伙同他人作案两起,单独作案一起,窃得废旧三轮拖车、铁螺丝、铁坨、铁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49元;被告人邓某乙单独作案多起,窃得铁螺丝、铁坨、铁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6日(老历三月初三),被告人邓某甲在位于浠水县兰溪镇三泉村九组的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机房内,分三次盗窃机房内捡拾废旧的铁螺丝、铁坨、铁板等物品,装进随身携带的蛇皮袋中,带回家中,共窃得废旧的铁螺丝、铁坨、铁板等废铁零件120余斤。经鉴定,被盗废铁零件价值人民币84元。
2.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甲与朱某某、王某甲(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合伙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内窃得废旧的三轮拖砖车2台,出售给收破烂的李某某。经鉴定,被盗2辆三轮拖车价值人民币370元。
3.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邓某甲伙同潘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内盗窃废旧的三轮车,三人在砖厂雨棚下伙同先后窃得3台废旧三轮拖砖车,徐某某联系回收废品的李某某,李某某因有事未果;当日下午15时许,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浠水县**镇**村**组收购废旧三轮拖砖车,被告人邓某甲伙同徐某某、潘某某三人临时起意,将砖厂雨棚下的四台三轮拖车也盗窃出售给李某某。经鉴定,被盗7辆三轮拖砖车价值人民币1295元。
4.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在疫情防控解封后,被告人邓某乙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旁边的油菜地种地时, 分别于3月上旬、下旬、4月上、中、下旬多次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机房内盗窃铁螺丝、铁坨、铁板等散落的废铁零件,放在旁边自家的油菜地中积攒,待攒够一百余斤后,再使用手推车将废铁拖运回家,共计窃得废铁零件700余斤,被告人邓某乙以0.7元/斤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490元。事隔约半个月后, 被告人邓某乙在浠水县兰溪镇西坳街砖厂机房内盗窃一个铁皮柜子,使用手推车拖运回家,被盗的铁皮柜子约170斤左右,被告人邓某乙以0.7元/斤的废铁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被盗废铁零件共计价值人民币609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浠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废旧物资登记表、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毕某某、贺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顿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浠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林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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