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65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0********,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在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号。2009年6月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51980********,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在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5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7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月12月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乙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在汕头市区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后遂合资购买了5台“老虎赌博机”,并于同年7月10日,将其中1台“老虎赌博机”设置于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园**幢**号洪某某经营的“**商行”内供他人赌博,后因没有生意遂将机子收回。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乙重操旧业,以设置一台“老虎赌博机”给予店主每月400元租金及盈利的10%作为提成的条件,于3月上旬至5月12日期间,先后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村**园**幢**号洪某某经营的“**商行”、 汕头市**路**号陈某某经营的“士多店”、 汕头市**公路**路**巷**号杨某某经营的“**酒店”及汕头市金平区**园**区**栋**房许某某经营的“**房产”设置了共5台“老虎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被告人邓某甲、犯罪嫌疑人邓某乙共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约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邓某甲的前科材料;
2、证人洪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许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邓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松合
2018年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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