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邓某甲(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7********,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4********,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1********,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其患有**不适合继续羁押,2020年10月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捕前住盈江县**镇**宾馆**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赵某某、尤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09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赵某某从盈江县**镇**酒店后门的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境内,又于当日中午从缅甸偷越国境原路返回至盈江县**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赵某某、尤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尤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
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87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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