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邓某甲,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3时许,邓某乙(绰号“脑膜炎”,另案处理)物色并踩好点后指使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和刘某乙(绰号“瞎子”,另案处理)去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娄底市一大桥附近**网咖一楼进门口的一台红色新大洲本田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由邓某乙、刘某乙在一旁望风,邓某甲、刘某甲轮流推摩托车,将该摩托车由娄底市一大桥附近经由涟钢五江沃尔玛往娄底市二大桥推,在**路桥阴洞子处时,民警当场抓获邓某甲、刘某甲,并缴获被盗摩托车一台和作案工具起子、手电筒、剪刀。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280元。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票、指认照片、通话详单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及同案人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甲、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在共同的盗窃犯罪中,邓某甲、刘某甲行为积极,均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邓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刘某甲现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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