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89********,瑶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麻栗坡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9时25分,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麻栗坡县军警路“杨家大豆腐”行至麻栗坡县**路城北大桥头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元雄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838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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