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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3535号 

被告人邓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在东莞市**镇**村经营无证照五金电镀加工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镇**社区**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20年3月份下旬开始,被告人邓某在东莞市**镇**村***接手经营管理一间无证照五金电镀加工厂。期间,邓某在未安装使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废水经收集井收集,并通过管道直接排放至工厂外农用地。同年4月3日,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工厂进行检查,同日邓某被拘传。经检测,该工厂外排的生产废水中含有多种重金属,其中六价铬超标40.6倍、总铬超标7.6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陈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检测取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10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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