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6日、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开采砂石,受到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次行政处罚。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未经批准再次在彭州市丹景山镇新春村小石河河道内擅自开采连砂石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5284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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