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商业广场**号**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07年7月17日、2012年1月17日被原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八千元;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学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17日、2012年1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曾因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两次被原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又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家园**室开展诊疗活动,于2019年8月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当场查获。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石某某、俞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无锡市惠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商业广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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