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未经烟草主管部门许可,受雇于他人,伙同他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6的橙色**SUV汽车从钦州市运输一批卷烟到广东。当日凌晨1时许,邓某某等人将该批卷烟运输至博白县资铁高速博白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milano牌硬盒卷烟175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228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受雇于他人,违法国家**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