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幢**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4月4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9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车辆及塑料桶、加油机对车辆进行改装后贩卖汽油牟利。邓某某从赵某某(已起诉)处以每升人民币4.6元(以下币同)至5.2元的价格购买汽油后,每升加价0.4元至0.7元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曼哈顿二期及红光大道花溪半岛附近对外销售。经查,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9月16日,邓某某共计向赵某某购买650541元的汽油用于贩卖,非法获利共计6.3万余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同案人赵某某微信截图、赵某某与邓某某微信截图、赵某某账本扫描照片、赵某某账本统计销售情况、唐某甲微信账户二维码收款纪录整理统计等书证;
2.同案人唐某甲、唐某乙、赵某某、白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汽油牟利,非法经营数额71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经营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惠绘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388****;
2.案件卷宗六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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