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6********,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福安市**村**室,户籍地福安市**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2月12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1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邓某某租下福安市城阳镇秦兴路185号店面,购买了三夹板、空压机、电锯等包装工具,经电话联系后,向漳州人“建民”(身份不明)购进卷烟。同月29日凌晨,所购的卷烟由一辆改装的别克商务车送到福安市城阳镇秦兴路185号店面。被告人邓某某接收后,在该店面内用三夹板制造包装箱进行包装,将三件(每件含卷烟50条)卷烟放入一个包装箱进行伪装,准备通过物流将卷烟寄递往成都销售。同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将七万元购烟款汇给对方提供的户名为方敏的农业银行帐户内。当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在该店面内被福安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清点,涉案卷烟有:红塔山(硬经典100)9件450条、牡丹(软)6件300条、云烟(紫)24件1200条,三个品牌卷烟共计1950条。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共39件1950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安市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涉案卷烟市场价格为20.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烟草专卖局向被告人邓某某扣押的上述卷烟,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邓某某OPPO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等物证;
2.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邓某某帐户以及2018年9月29日存款明细、存款回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福安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安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福安市烟草专卖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等;
7.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存款视频光盘一张,邓某某手机数据光盘一张,短信、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叁册204页,检察材料壹册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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