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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祁阳县人,现住祁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1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补充侦查,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主动向李某某(另案处理)提出帮助李某某销售地下六合彩,成为李某某下线。李某某按比例提成给被告人邓某某,双方通过微信联系、结算。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己经营的祁阳县**乡**新街**便利超市现场或微信接受他人投注。2019年11月26日晚22时许,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接到报案后查获**便利超市销售地下六合彩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某,扣押作案工具白色小米手机一部。截至案发,被告人邓某某销售地下六合彩共计300余期,销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以上。2020年3月31日,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扣押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实物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4.手机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5.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与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从宽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刑罚。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依法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被告人邓某某小米手机及被告人邓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拥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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