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21983********,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梁河县人,住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龙陵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11月4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拘押于龙陵县看所。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月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值班律师证明的情况下,自愿向检察机关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4月28日被德宏州梁河县烟草专卖局、保山市隆阳区烟草专卖局两次行政处罚。2020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瑞丽市某某农贸市场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与貌似缅籍人员的一男一女(无法查实)再一次购得“紫云卷烟”450条,被告人邓某某将所购卷烟放置于自己驾驶的云******轻型仓栅式货车(临牌为云******)车厢内,准备运往梁河县进行贩卖,当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达杭瑞高速路龙陵服务区时,被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的车厢内查获紫云卷烟450条,经检验,该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价格认定,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9500.00元(肆万玖仟伍佰元整);经协查,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品经营、运输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勘验、搜查、扣押、取样等笔录。
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卷烟,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了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9500.00元(肆万玖仟伍佰元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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