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 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8年4月22日及2018年5月27日,在没有办理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会东县**镇**村**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3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的3只野生动物全部为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共价值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乙、陈某某、朱某某、邱某某、邓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提取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非法猎捕、杀害三只白腹锦鸡供家人食用,经鉴定,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15000元。邓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强
2020年1月8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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