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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人,住双牌县**乡**村**庙组。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双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了15个铁制猎夹及猎夹报警器安放在山林中,捕获野猪二头。1.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荒地的边坡旁,采取预设猎夹的方式,捕获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猪一头后食用;2.2020年2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大江漯河西侧约200米处的旱地坡上,采取预设猎夹的方式,捕获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野猪一头后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甲、龚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南省双牌县**乡**村**庙组,联系电话137629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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