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四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两爪鳖系保护动物,仍然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500 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两爪鳖(又称猪鼻鳖)一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查获上述1只两爪鳖,该两爪鳖后被移交至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鉴定,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扣押的动物为两爪鳖Carettochelys insculpta(又称猪鼻鳖),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两爪鳖等物证(均系照片);
2. 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 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5.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7.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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