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园**巷**号**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5月份,被告人邓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码头分别以人民币430元、630元向元某某他人购买2只豹纹陆龟,并带回广州市荔湾区**花园**巷**号**栋**房家中饲养。2020年7月13日,民警在被告人邓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现场缴获豹纹陆龟2只(经鉴定均为豹纹陆龟,共价值人民币5000元)。豹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于某某,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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