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邓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街**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厦**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邓某甲通过微信向一个微信名为**的女子(身份不详,在逃)购买10只象牙手镯,成交价为人民币17500元,准备用于赠人或出售。2020年5月30日,邓某甲让其姐姐邓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给该女子提供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微信名为**红木工艺品),作为购买象牙手镯的定金,并约定余款人民币7500元,待收到货物后再支付。2020年6月1日,寄件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333320****)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市场通过韵达快递邮寄象牙手镯给邓某甲。2020年6月4日13时许,邓某甲在海口市**路**酒店处收取包裹时,被海口海关缉私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扣押了10只象牙手镯,随后在邓某甲经营的海口市美兰区**路**店铺内扣押了13件象牙雕刻件。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象牙手镯和象牙雕刻件均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6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邓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口海关缉私局电子物证实验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济价值为人民币3656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大厦**栋**房,联系电话1397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象牙手镯和象牙雕刻件现保存于海口海关缉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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