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邓某甲,奶名邓**,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3********,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 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中午,被告人邓某甲与邓某乙(另案处理)相约去打鱼。次日凌晨零时许,邓某甲、邓某乙各自背电鱼机离家窜到黄平县**镇**村**段电鱼,邓某甲用电鱼机非法捕捞河鱼88尾,两人于当日三时许上岸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瓶一个、机头一个、竹竿一个、竹篓一个;2.书证: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示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电鱼机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治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87023****;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电瓶一个、机头一个、竹竿一个、竹篓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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