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柳城县**镇**村**街被柳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其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共查获疑似毒品54小袋,共净重22.93克。2012年12月12日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邓某某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取样进行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宝健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