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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9********,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县**镇**村**号。因吸毒,2019年4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5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因自己想吸食毒品,用手机微信联系了一个微信名为“小龙虾红豆”的人,要买20克的冰毒,价格260元一克,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5200元后,根据“小龙虾红豆”提供的位置信息,到了芙蓉区人民东路的旺旺医院附近,在旺旺医院侧门的右边人行道的一个烟灰缸里拿到了用槟榔袋子装的冰毒放到其裤子口袋里,离开现场10来米的时候,被公安干警抓获。经鉴定毒品净重22克,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鉴定结论;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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