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东坑镇长安塘村阴岭公园时,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车到该处找到邓某某,该三名男子叫邓某某帮忙送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到东坑镇长安塘村新天地酒店二楼205房,并向接收毒品的人收取3000元,其中500元给邓某某作为报酬,邓某某同意。随后,该三名男子开车送邓某某去到东坑镇长安塘新天地酒店门口对面路段,将毒品交予邓某某,邓某某遂携带毒品前往新天地酒店。当天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坑镇长安塘村新天地酒店旁三点水沐足门口路段将邓某某抓获,当场从邓某某身上缴获一个黄金叶牌香烟盒,烟盒内有一包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共净重10.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搜查、称量等笔录,甲基苯丙胺毒品等物证,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补充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碟九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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