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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三十余年前从他人处得到一支火药枪,便藏放在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的家中。期间,邓某某使用该火药枪在附近山林打野物。2017年10月19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邓某某家牛棚内查获该火药枪,随后当场传唤邓某某到云阳县公安局路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居于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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