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十多年前在礼县**村山上购买了一把土枪,期间曾使用并维修,2020年3月29日被礼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查获。
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邓某某持有的土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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