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楼**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9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7时许,东安县公安局鹿马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镇**村1组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鸟铳两支,并将其存放在家中,案发后,东安县公安局鹿马桥派出所民警依法将两支鸟铳依法扣押并收缴,2018年6月28日,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物鉴(痕检)字[2018]478号鉴定书鉴定,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鸟铳均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2018年7月9日永公物鉴(痕迹)字[2018]478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