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4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从王某某处获取1支短土铳,存放于自己家中。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从其弟弟邓某甲(已故)处获取1支长土铳,存放于自己家中。持续持有上述2支枪支至2020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的2支枪支均属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土铳1支、短土枪1支、钢珠703颗等物品照片;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肖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笔录及照片;5.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679****。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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