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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 4526261984********,壮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靖西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6日靖西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桂L****1猎豹越野车搭载罗某某、黄某某从靖西市区前往南坡乡打猎。当日21时许,车辆行驶至吞盘乡念录村冲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涉案车辆后备箱查获一把“松鼠”牌猎枪、从车后排座垫下查获三发子弹,邓某乙对该猎枪及子弹为其持有供认不讳。

次日20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某位于靖西市**镇**街**号的住宅进行搜查,从其住宅四楼一旧衣柜内查获气枪两支、红外瞄准器一个、瞄准镜盖子一个、固定红外瞄准器夹子一个、铁制消音器的消音塞一个、胶制消音器的消音塞一个、瞄准倍镜一个、消音器一个。经鉴定,涉案的“松鼠”牌猎枪是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涉案的二支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黄某某、邓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 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87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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