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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2********,瑶族,群众,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荔浦市**镇**巷**号,现住广西荔浦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的相关居住及场所进行搜查时,在其家中搜查出邓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一支。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枪支检验鉴定:送检的在邓某某住处扣押的1支疑似枪支能正常击发,属火药枪支。当天23时许,邓某某被公安机关带至荔浦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枪支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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