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冕宁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冕宁县**镇**村邓某某有非法持有嫌疑,后复兴镇派出所民警在邓某某家中一楼卧室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该火药枪枪托涂有黑色涂料的木质,枪管为铁管制造。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枪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合什布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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