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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4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冕宁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冕宁县**镇**村邓某某有非法持有嫌疑,后复兴镇派出所民警在邓某某家中一楼卧室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该火药枪枪托涂有黑色涂料的木质,枪管为铁管制造。后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枪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合什布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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