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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6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4月21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民警在**乡**村民委**小组进行走访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家中非法持有疑似火药枪一支。该枪支系邓某某父亲留下来的“百流枪”,随后民警对枪支进行提取。经鉴定,邓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本案系民警在走访调查中发现,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侦查。邓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网上在逃人员,无自首情节。侦查机关接受并扣押了邓某某提交的疑似火药枪一支(全长约1400mm)。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邓某某持有的这把疑似火药枪是老人留下来的,平时用作守地打松鼠和防身,平时该枪放在家中一楼楼梯脚储藏室冰箱后面的事实。

3.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邓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枪支1支(编号H2003601)是自制火药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已将该鉴定意见告知邓某某。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富宁县**乡**村民委**小组邓某某家一楼楼梯下杂物间。未在现场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邓某某对被查获的持有枪支地点进行辨认,辨认其非法持有的枪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9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物品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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