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凼底乡**村**组**号。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9时许,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反映零陵区凼底乡**村**组邓某某家藏有鸟铳一支。在邓某某的见证下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对其家进行搜查,民警在邓某某家一楼厨房灶台的柴堆里查获鸟铳一支,在一楼邓某某卧室的抽屉柜子里查获硝和铁珠。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非法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案发后愿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宗德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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