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7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号院**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7月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9日14时许, 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上网追逃)等六人从温县河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强制带上车,拉至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和建设路交叉口后,邓某某随即离开。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五人乘出租车至洛阳市涧西区**路**家属院**号楼楼下,李某甲在楼下出租车上等着,张某某、杨某某和刘某某将李某乙带至2单元一楼乘电梯到18楼楼顶平台,刘某某下楼离开。后张某某、杨某某在与李某乙谈还钱事宜时,李某乙坠楼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张某某、杨某某、李某甲的供述;
(1证人证言;
(1勘验笔录;
(1辨认笔录;
(1鉴定意见;
(7)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武江洋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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