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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1961********,汉族,高中毕业,淅川县**银行退休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住河南省淅川县**超市**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陈某某、全某某、孟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三人成立淅川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4年6月至2016年期间,陈某某、全某某、孟某某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7.2万元,已还708.2万元,下欠69万元。被告人邓某某介绍其亲友及不特定人员共34户在**公司存款263.2万元,并从**公司领取信息费、抽成费共计12.18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淅川县**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2016年给邓某某、万某某信息费支出明细和借据、领款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邓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以及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青

赵玉杰

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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