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村**社**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垦林地68.4亩,并种植玉米、苜蓿等。经鉴定,涉案林地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面积68.4亩。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造成涉案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业种植条件有一定程度的破坏。涉案林地种植桑树30.8亩,种植柠条30.3亩,符合林地植被恢复技术标准,林地植被正在恢复。涉案林地种植柠条7.3亩,符合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标准。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鄂托克旗**镇**村;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