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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连州市**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二期**栋**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17日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州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连州市**镇**石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山林林地进行采矿、堆填矿石废渣等非林业生产建设活动,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85.36亩(12.357公顷),其中非法占用防护林林地面积为16.23亩(1.0818公顷)、非法占用用材林地面积为169.13亩(11.2752公顷),造成被非法占用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对上述林地其中的3.29 公顷(49.35 亩)进行了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斯迪

2020年3月30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二期**栋**号,联系电话1392660****;

    2.本案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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